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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林业生态红线新闻发布稿

时间:2023-03-27 19:16:49 文章作者:小编 点击:

  168体育欢迎大家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下面我就贵州省林业生态红线划定情况向大家做个简要介绍。

  林业生态红线是保障和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人居环境安全和生物多样性安全的林业生态用地和物种数量底线,是维护生态平衡的控制线、保障生态安全的警戒线、推进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

  划定林业生态红线的目的:一是保障“长江、珠江”两江生态屏障安全,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的需要;二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湿地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的需要;三是建设全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实现同步小康目标和美丽贵州的需要。

  林业生态红线包括:林地保有量、森林面积保有量、森林蓄积保有量、公益林面积保有量、湿地面积保有量、石漠化综合治理面积、物种数量、古大珍稀树木保有量、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等9条红线亿亩,森林面积保有量不少于1.32亿亩,森林蓄积保有量不少于4.71亿立方米,公益林面积保有量不少于8891.39万亩,湿地面积保有量不少于315万亩,石漠化综合治理面积不少于1890万亩,物种数量不少于现有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种类和数量,古大珍稀树木保有量不少于现有古大珍稀树木的种类和数量,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不低于5.2%。

  根据这9条生态红线万亩红线万亩,包括全省一级国家公益林地和所有湿地;二级管控区8008万亩,包括红线区域内一级管控区外的公益林地。整个红线%。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二级严禁实施影响管控区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

  本次划定林业生态保护红线的主要依据:一是依据《贵州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意见”在“创新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加快创建全国生态文明先行区”中指出:建立严格的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在完善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基础上,实行最严格的耕地、林地和水资源保护制度,将禁止开发区、公益林地和集中连片优质耕地划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确保红线区域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二是依据《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文明建设规划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确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自然资源使用上限和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并向社会公布”、“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包括禁止开发区、集中连片优质耕地、公益林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保护价值的区域”。三是依据《贵州省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方案”指出:“要科学划定和保护生态红线实行最严格的耕地、林地和水资源保护制度,将禁止开发区、林地和耕地划为生态红线保护区域,确保区域生态安全。

  林业生态红线的主要特点:一是目标明确,可操作性强。本次划定的生态红线既有总量目标,又有具体的区域范围,可将具体任务落实到市、县、乡、村和山头地块。二是科学合理,内容全面。本次红线将森林资源、湿地资源和荒漠化治理的内容全部纳入红线范围,既有保护存量资源的目标,又有发展增量资源的目标。三是分类管理,分区施策。红线划定遵从保护和发展的理念,充分体现了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和分类管理、分区施策的指导思想。

  对于一级管控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管理,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对于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一级管控区林地和湿地的,必须严格审核并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禁止其他建设项目占用一级管控区的林地和湿地。严禁随意调整国家级公益林的性质、面积、范围或降低保护等级。对于二级管控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管理,严禁实施影响管控区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

  在一、二级管控区内禁止采集、出售和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对古大珍稀树木实行登记和挂牌保护,采用“身份证”式管理。禁止捕猎、杀害、贩卖和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严禁盗伐滥伐林木,严禁掘根剥皮等毁林活动,严禁非法采集野生植物、严禁烧荒野炊等容易引发林区火灾行为,严禁擅自破坏植被从事采石采砂取土等活动,严禁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造成生态系统逆向演替。

  第二,严格执行林地及湿地用途管制制度。认真执行占用征收林地及湿地用途管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凡是勘查、采矿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信、建筑等各项建设工程,有建设用地可以利用的,应当充分利用,尽量不占林地和湿地;确需占用征用征收林地和湿地的,应当按照集约节约的原则,尽量少占林地和湿地,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和凭证采伐制度,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提高森林资源利用效益。禁止采伐国家级公益林中的一级公益林和采挖古树名木,禁止商业性采伐重点生态公益林及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林木,严格控制交通沿线、容易引起水土流失的河流两岸和重要景区景点周围的林木采伐。

  第四,实行林业生态红线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领导任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任主要责任人。各地要加强对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工作的考核和督查力度,切实加强领导,把林业生态红线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到实处。

  第五,实行石漠化土地、森林资源和自然湿地修复制度。各地要严格按照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全面推进天然林保护、珠江长江流域防护林、退耕还林、石漠化综合治理、水土保持重点治理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治理和控制水土流失,遏制石漠化扩展趋势,维护或重建湿地、森林等生态系统。禁止过度放牧、无序采矿、毁林开荒等行为,严格保护辖区内的自然植被,加强对重要水源地森林的涵养保育,对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实行封禁管理。对遭到破坏的林地必须按时限要求恢复森林植被,严格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森林植被恢复工作。

  第六,实行森林资源及湿地资源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包括林地、林木、野生动植物、古大珍稀名木等在内的森林和湿地资源保护责任追究制度。要把保护森林和湿地资源放在与保护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要按照“谁批准、谁负责”与“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确定责任主体,建立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和责任追究办法。

  第七,建立健全森林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完善生态补偿制度,多渠道筹集生态补偿基金,努力将地方公益林的补偿标准提高到与国家公益林的补偿标准持平。探索按照森林(湿地)的生态服务功能高低和重要程度,实行分类、分级的差别化补偿。

  第八,建立健全公共财政资金保障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相关规定,把对林业生态红线保护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内容,根据当地财政收入增幅,在年度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逐步加大投入。

  第九,建立保护和发展森林及湿地资源年度目标的监测和考核考评制度。要按照科学全面、简便易行的原则,利用卫星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高新技术,建立和完善以林地保有量、森林面积保有量、公益林保有量、森林蓄积保有量、湿地保有量、石漠化治理面积、物种保护、古大珍稀树木保有量和林业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的九条红线为一级指标,以森林火灾受害率、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林地生产率、年度营造林三率(任务完成率、合格率和成林率)、水土流失和石漠化治理面积和成效、林地湿地和林木资源增长和消耗、森林(湿地)资源保护管理执法、森林经营、野生动植物和古大珍稀树木保护、义务植树尽责率等为二级指标的年度监测体系,重点加强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林业监测机构的监测能力建设,建立覆盖红线区的实时、动态、立体化的监视监测体系。

  第十,建立林业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积极开展领导干部林业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科学、客观反应领导干部任期内对包括林地、森林、湿地等林业自然资源资产的占有、使用、消耗、恢复和增值活动,评估领导干部任期内林业自然资源资产的实物量和价值量变化,全面反映政府对林业自然资源的占有使用情况及负担能力,明确相应的权利和责任主体,以此作为干部任用重要依据。


标签:林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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